共享须知

一、共享范围

(1)平台共享的资源范围: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保存的可向社会公益性共享利用的种质资源,单位和个人新创制并委托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保存的可向社会有条件共享利用的种质资源等。

(2)可申请资源的用户:单位和个人因科研、教学、育种等需要,可通过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平台提出共享利用申请,并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二、用户注册与认证

(1)用户注册:用户可通过平台首页的注册功能,设置用户名和密码,并通过手机验证码形式完成注册。

用户注册

(2)用户认证:注册用户仅能查看资源信息,不能申请利用资源,须完成用户认证后才能。注册登录后进入“个人中心”,补充认证信息,完成用户认证。

用户注册

申请人中的个人主要指农民育种家等利用种质资源开展研究和育种等工作,与任何法人单位都没有雇佣关系的自然人,对于有单位的申请人,在认证过程中须认证为单位用户,并正确填写单位信息,上传单位证件(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等用于证明单位合法身份的法定文件扫描件)

用户注册

(3)用户审核:单位类别为中管高校、部属三院、攻关单位、种业阵型企业、管理部门的单位,直接由农业农村部农作物保护与利用中心审核认证信息,单位类别为其他的单位,由所在省的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再由农业农村部农作物保护与利用中心审核,账号状态为“认证通过”方可申请获取资源。

三、申请数量

法人单位单次申请不超过50份种子类或10份无性繁殖类资源,每年申请同一种农作物的资源总份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份种子类或100份无性繁殖类资源。同一自然人每年仅可申请同一种农作物资源,且不超过20份种子类或5份无性繁殖类资源。种子类资源每份不超过50粒,植株/枝条/接穗/插穗/叶片/组培苗等无性繁殖类资源每份不超过3个。

四、审核

(1)分级审核:种质资源申请审核根据一年申请资源的数量情况,实行分级审核制度:

年申请同一种农作物不超过100份种子类或20份无性繁殖类资源的由国家库圃审核同意。
年申请同一种农作物100—300份种子类或20—50份无性繁殖类资源的需经农业农村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心审核同意。
年申请同一种农作物超过300份种子类或50份无性繁殖类资源的申请需经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审核同意。
申请有条件共享资源的还须经资源创制单位和个人书面同意。

(2)不予受理的情况:利用目的不明确、不合理的申请,国家库圃有权不予受理。

(3)审核周期:国家库圃在收到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4)实物资源领取方式:申请单位和个人可选择通过邮寄或自提的方式取得所申请种质资源,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5)特殊情况说明:因库存不足或季节不适等原因暂无法提供的,国家库圃应向申请单位和个人说明并适时提供。

五、利用反馈

(1)资源利用:获取的种质资源应按照申请中注明的用途使用,不得利用其直接申请品种审定、登记、植物新品种权、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等,未经原提供种质资源国家库圃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2)反馈时间:申请单位和个人应于获取种质资源一个生长季内,以及利用所获取种质资源取得相关成果后一个月内向国家库圃反馈种质资源利用信息。

(3)奖惩措施:国家库圃可优先为积极反馈利用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共享服务,有权不再向未按规定反馈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种质资源。

(4)成果标注:利用从国家库圃获取的种质资源开展研究,在发表研究成果或申请相关权利时须标注种质资源来源,同时要列出所涉及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全国统一编号。中文标注格式为:研究成果所用的XX份+作物名称+种质资源来源于+国家库(圃)全称;英文标注格式为:[XX] accessions of [crop name] + germplasm resources used in the study coming from [the full name of national crop genebank]。